上海人口落户管理办法全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关于本市户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户条件
(一)符合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具备本市有关规定的稳定就业、稳定住所条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满五年,并在本市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根据本市人口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自愿申请落户。申请方式包括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
(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符合审批程序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意落户,并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户籍注销、登记手续;
(三)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有其他违背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撤销落户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落户名额和管理
(一)结合本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按年度分配、限额管理等方式,控制落户名额,严格控制各类非本市户籍人口扎堆入市;
(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限额计划并及时公布,按照规定对各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各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调整;
(三)实行先申请、先审批、先占名额制度,在满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以申请时间为优先原则进行审批;
(四)市区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落户名额和管理的责任,加强工作协调、信息共享和科学管理,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四、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落户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协作;
(三)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的落户名额并未取得户籍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已经批准并取得户籍的,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