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口落户管理条例规定
上海市人口落户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上海市人口落户管理,保障上海市人口落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条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上海市常住:
有上海市有效居住证,可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在上海市合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或者合法连续纳税满5年,并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
在上海市就业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符合上海市实际需要的。
条例规定,在上海市(除浦东新区外)申请落户,在符合落户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明;
社保或纳税证明或工作证明;
必要的其他材料。
条例还规定,拒绝落户或者延迟落户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复议期限不超过30日,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条例还明确了落户数量的管理。落户数量应当根据上海市实际需要和承载能力,按照合理分配、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适度控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落实、统计、公开等工作,定期发布上海市人口落户情况。同时,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同,推动落户申请人公平、公正、公开地在上海市落户。
总之,上海市人口落户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规范上海市人口落户管理,推进人口流动和社会稳定,促进上海市经济发展。同时,给予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口更多的公平机会和权益保障。希望所有有意愿在上海市落户的申请人,认真遵守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与上海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