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商落户条例规定时间
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投资者落户管理办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该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递交、现场受理、邮寄递交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并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落户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为书面形式。落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件、照片等。
经营类外商投资企业持有的有效商业经营执照,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对外开放的职业人员,可在临港新片区、崇明、嘉定、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黄浦等10个行政区域平等享有落户政策。
同时,该办法明确了一系列落户申请的实质内容,包括入境与停留合法、出生、任职、教育、技术创新、法律依据及其他重要事项。此外,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报备备案、年检等相关义务。
在申请落户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所有材料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情况,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严禁违规操作。若落户后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投资者落户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市外商投资和外国人投资者在上海稳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为更多海外人员来到上海发展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