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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生儿落户的规定

上海市新生儿落户的规定

上海市新生儿落户的规定

上海市新生儿落户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新生儿在上海户籍父母一方或双方均居住在本市的,应当在出生后60日内向本市任一街道、乡镇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同时,如果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但新生儿在出生前未落户的,则可以在出生后3个月内向本市任一街道、乡镇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如果父母一方是非本市户籍居民,但均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且新生儿在出生前未落户,则可以在出生后3个月内向本市任一街道、乡镇办理居民户口登记。但此情况下,只能落户在父母一方具有三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户口所在地。

如果父母均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但均在本市工作满一年,且新生儿在出生前未落户,则可以在出生后3个月内向本市任一街道、乡镇办理居民户口登记。但此情况下,只能落户在父母一方具有三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户口所在地。

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未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新生儿暂不办理户口登记。待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满一年后,可按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