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收养孩子落户的规定
中国是一个重视儿童权益的国家,为了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方便被收养孩子落户,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收养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被收养孩子落户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收养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被收养孩子落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年龄不超过18周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依法被依亲、福利院、领养机构安置在上海市,或者在上海市家庭寄养、收养;
3. 取得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障管理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4. 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完成了被收养人口户籍管理手续。
如果满足上述四个条件,被收养孩子就可以在上海市落户。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如果被收养孩子的收养人与其养父、养母关系终止,被收养孩子与养父、养母的户籍关系也将终止。如果被收养孩子已经与养父、养母共同居住满三年,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其仍可以暂不更改户籍,直到其满18周岁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收养人不是上海市户籍,那么需要提供本人及配偶的常住户口簿或者居住证,以及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总之,上海市对被收养孩子落户的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收养孩子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收养家庭的行为,让社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