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退伍当兵落户政策文件
上海市政府关于退役军人(含转业干部)在本市落户的通知(沪府发﹝2018﹞7号)
各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
为积极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退役军人回归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对退役军人如何在本市落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不再执行有关迁入本市居住的年限和情况限制,放宽落户条件。
二、目前本市落户有资格条件限制的退役军人,按以下要求对其资格限制进行放宽: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市经法定程序取得全市“川、冀等28个重点支援贫困县(区)支援干部集训”项目参训(含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结业证(含联合培训证书)的、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含张江)工作或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可落户上海市;有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走私案件中认罪认罚并取得减轻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或者在政府部门(含公检法)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先行退役、安置到本市的、本市高校专兼职管理人员等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以提前落户;服现役义务期间累计在本市视同落户时间长度对于落户条件的限制不受总年限和情况限制的,与现役军人同等享有中心城区落户的落户条件。
三、退役军人在本市落户应具备的相关手续和条件与其他常住人口基本相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居民身份证和本人户口簿(含迁入注销证明)。申请人和其攻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期间在本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该校毕业或结课后,可参照《上海市居民身份证申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直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同时备齐户口簿(含迁入注销证明)等材料。多次申领和换领身份证的,以现役军人入伍前、退役军人到达本市的起始时间为准,计为与该时间连续居住1年。
(二)取得职工医保卡等相关社保卡。
(三)取得小区门禁卡、物业服务卡等。
四、退役军人应通过现有服务机构和平台,依据公示的规定和流程,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本市高校、招聘用人单位、服务机构等,要严格执行相应规定,按照工作职责及时为申请落户退役军人提供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五、退役军人在落户、创业、生活、服务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其他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关于退役军人的惠民服务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成立的“上海市退役军人社区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社区平台”),作为社会对退役军人给予慰问、关怀、服务、教育的综合性社区服务平台,是实现政务服务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重要载体。各区政府、实施组织、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广泛宣传“社区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入驻服务,为退役军人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平民生活提供必要帮助。社区平台将充分发挥人才优势,积极为热心服务的企业、单位、组织等单位提供展示和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