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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上海户口落户条件

1999年上海户口的落户条件如下:

二十年前上海户口落户条件

首先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父母一方在市区供职(因工作需要离开市区在外地居住除外),

2、在市区保持正常社会关系,并在管理区(县)居住满3年以上,

3、在本市居住满4年以上,且在市区供职或就读(在校)或毕业未满1年,或因婚姻关系在本市结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后,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应在父母一方户口所在管理区(县)居住满2年以上并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并达到相应比例要求。

2、非未婚青年应在父母所在管理区(县)或上海市其他管理区(县)居住满2年以上,并达到相应比例要求。

满足以上条件之后,还需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通过审查和面试后,才能成功申请落户上海市。

落户上海市的操作步骤如下:

1、申请人应在落户受理管理所申请“落户证明”;

2、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没有户口的,应当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等有效证明;

3、根据规定填写《上海市暂住人口登记表》;

4、提供身份证明和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在申请时承担的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

5、提供所在单位或社区的落户意见或同意书,并经本单位或社区出具《关于申请人居住和社会关系情况的证明》。

以上就是1999年上海户口落户条件的详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