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届生落户上海政策文件
上海市关于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推进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进一步优化上海市营商环境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落户,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上海市关于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推进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下文将对该意见进行简要概述。
一、适用人群
适用于计划在上海市居住超过半年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生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人才新政引进人才、创业团队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等人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城市人才引进政策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具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有效居留许可,且居住在上海市;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年;
在境内无不良犯罪记录;
毕业后5年内外地户籍、学籍、工作证明齐全;
在原籍所在地没有其他房产;
自有住房面积不超过上海市内同类住房套数的限制。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引进单位或接收单位受理、审核并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个人材料、符合条件者按照“先进先出、评分排序、逐级审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办理。
四、申请结果
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的,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当通知申请人到上海市公安机关申请居住证件并为其提供服务;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当告知不符合理由。
五、政策保障
就业方面,申请人获得落户资格的,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等的就业权利和工作机会。
住房方面,申请人租赁、购买住房的,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同等享受建设公租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政策。
教育方面,申请人子女就读普通中小学的,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申请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参加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招生。
以上便是《上海市关于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推进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落户上海已经变得更加简便,更加公平,为广大有志青年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我们期待更多优秀人才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