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上海落户政策文件是什么
近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医学专业人才的上海落户政策。
通知中提到,具有医疗机构(含卫生计生委、疾控中心、防疫站、疫情防控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招聘工作机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直接进行上海市户籍登记:
一、新落户的本市(含市辖区和县(区))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执行;
二、今年新到岗的医学专业人才,包括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专业人才等,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医务人员资格证书。其中,原则上联合办事项医生应具有五年及以上临床实践工作经验,护士应具有三年及以上临床实践工作经验。同时,按照事业单位员工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定向招录、选调生、见习人员均视为在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
三、在上海市担任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含在上海市担任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其他具有核心技术人才、紧缺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贡献的人员,由区、高新区公安分局和浦东机场公安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甄别。
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学专业人才,将采取“先落户、后报到”模式。即,新到岗医学专业人才办理户籍落户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工作单位,逾期不报到的,将取消户口迁入资格。
此外,通知还明确,上述医学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已在外地落户的,应提供转出证明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迁入上海市户籍时,按照有关政策执行,免去提供社区街道同意迁入证明的环节。
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医学专业人才的上海落户提供了更为便利的途径,也将有利于推动上海医疗服务及公共卫生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