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团体落户政策规定
上海市社会团体落户政策规定是以鼓励和促进社会团体在上海市发展为目的,为社会团体在上海市落户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一条规定了哪些组织可以申请落户,包括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全国性公益组织、全国性基金会、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和具备一定规模、代表性的上海市社会团体。
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申请落户的条件和材料。申请团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财务基础,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章程、财务报表等必要材料。
第四条规定了落户过程中的审批程序。申请团体需向上海市民政局提交申请,经过属地民政部门初审后,由市民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可颁发上海市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第五条规定了落户团体的权利和义务。落户团体在上海市享有与本市同类型、同等规模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待遇和优惠政策;同时,落户团体应当依法纳税,按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六条规定了对落户团体的监督管理。市民政局对落户团体实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团体,予以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理。
综上所述,上海市社会团体落户政策规定为社会团体在上海市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强化了落户团体的管理监督,促进了社会团体长期稳定发展和环境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