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落户通知书第二联
经过审核,按照相关规定,你已取得了在上海市落户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取得落户资格后必须在三十日内办理落户手续,超时未办理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此次落户资格。
请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配偶(如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在居住地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随迁人员(如有)在原住地和现住地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落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凭此证件可享受本市的相关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特别提醒:
落户前请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如果您有移动电话,请在办理落户业务时告知。
如果您需要办理小孩的相关手续,请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如果您有特殊情况需要帮助,可以垂询当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
祝您在上海落户之后,生活愉快、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