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咨询电话:

上海市落户办法规定

上海市落户办法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上海市落户办法规定

第一、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上海市落户条件的基本条件,即年满18周岁、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有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或合法稳定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二、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前3年内,累计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36个月,并且在本市累计居住满3年,其中在市区累计居住满2年。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累计社保、纳税月数等可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并同等互认。

第三、符合基本条件和年限要求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积分系统评分,并按照积分高低顺序确定落实落户计划的人员。(此条暂停执行,调整后重新公布)

第四、落户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办理暂住登记。

第五、落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市的法律法规,尊重本市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努力适应本市的发展需要,增进与城市的融合度和认同感。

第六、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等领域的特殊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掌握并依法审批、管理。

总之,上海市落户办法规定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人员可以通过积分系统最终获得落户资格,但同时也对落户人员提出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适应发展需要等要求,以保证落户的平稳有序进行,并为上海市的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