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业农村户口落户政策
上海市农业农村户口落户政策是指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提供在县级及以下城市和市级以下地方的农业农村户口落户服务,以增加农村总人口和改善农业农村人口结构。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落户:一、具有法律规定的与本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职业或从事合法经营的农业经济组织;二、在本市县级及以下城市和市级以下地方连续租住或经营两年以上并有稳定生活、社交关系、工作收入的;三、在本市县级及以下城市和市级以下地方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两年以上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在本市县级及以下城市和市级以下地方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
申请落户者还需具备以下特定条件:一、符合本市相关农业、生态建设扶持政策规定的;二、在本市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无交通违法行为的;三、在本市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四、在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工作的;五、在本市县级及以下城市和市级以下地方购房的。
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后,还需进行申请材料的准备。具体而言,申请农业农村户口落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社保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工作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证明等材料。
申请农业农村户口落户,需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县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决定是否予以落户,并告知结果。审批周期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
落户地对于符合农业农村户口落户政策的人员,应当及时出具户口簿,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落户单位、居民组、村委会应当为其切实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协调好安置工作,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环境,融入当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