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港居住证落户细则
4月28日,上海市人力社保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上海市临港新片区落户政策的具体细则。其中对于临港新片区的落户条件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也公布了相关的申请材料以及审核流程。
根据《通知》规定,从2021年4月30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户籍人口申请临港居住证时,可直接在临港新片区落户办理。
首先,申请人需持有“上海市临港居住证”。其次,申请人需在临港新片区内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或符合参保条件;并在新片区内连续工作(学习、创业、就业)满6个月以上。此外,申请人需符合上海市公安机关的社会稳定指标要求。
根据《通知》,临港居住证的申办条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后居住在临港新片区的非户籍人口,可直接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港居住证,无需先在外地办理暂住证明。据悉,此次调整将有效遏制“证照分离”,降低非户籍人口的信用风险。
不过,《通知》也明确规定,凡申请临港新片区居住证但未申请临港居住证的,需先办理临港居住证后再办理新的居住证件。
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电子版申请资料。如发现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将取消其临港居住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已经取得临港新片区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口,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及时报到和更新。对于未按时更新的,将按照规定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