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地农村落户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使用管理的意见》,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民住房用地和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再承包政策前提下,探索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外地农村人口落户,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此举旨在进一步激发城乡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要素活力,促进农村全面振兴与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根据政策,可以落户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落户地有关规定和条件,无不良记录、不影响落户地治安和社会稳定;
在落户地参加居住证办理等普惠性公共服务的申请和排队等法定程序时已提供有效的在外居住证明。在农村常住的,应当提供其三年及以上时间的在农村常住的证明。
在落户地居住满一年以上,能提供在落户地稳定就业或者稳定生活依据。
此外,政策还规定了落户的对象范围。包括在外务工人员及其集体组织、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在外创业人员及其家属、因学习、就业等原因在外读书的农民工子女、脱贫攻坚贫困户家庭成员等。
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王德顺表示,这是对农民权益的一次大胆尝试,旨在扩大农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益,更好地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据悉,该政策已在部分城市开始试点。未来将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及人口落户政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让广大农民能够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