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编落户政策文件
上海市事业编落户政策文件
为了更好地引导和加强上海市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在落户方面的管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上海市公务员局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编内人员落户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上海市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可从落户政策给予的专项指标、基本指标、附加指标中选择一项计入符合条件条件来落户。其中,本市工作经历指标及自主创业指标计入附加指标。符合条件的上海市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年,不足三年的须提交《求职报到证明》。
具体要求为:需要在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达3年及以上的人员,在选择附加指标之后采取事业单位多年实际就业地落户且本人及随迁人员已在该单位缴纳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满三年(人均月缴纳额不少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60%),并且已完成职业证书的人员优先;具有本市任意社保类型所涉及的社保记录,纳入个人本人工作年限计算,不再单列附加指标。
同时,上海市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在申请落户前,必须和随迁人员在个人所得税主管部门就买房、买车、缴税等实质性事宜进行沟通。如有违反这一规定的,将取消该人员本次落户资格,同时对家庭申报事项进行核查,若核查出家庭申报事项存在虚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总之,《上海市事业单位编内人员落户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落户途径,让他们可以更加顺利地融入上海市的社会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