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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军官落户政策规定

上海市自2017年起开放军官、士官、文职人员在上海落户,这是一项为解决人才流动问题而制定的政策。该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

上海军官落户政策规定

首先,在上海参军服役的军人、文职人员,在退役或调离上海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上海;

其次,本市招录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并在上海居住满1年以上的军官、士官、文职人员,可凭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申请落户,具体审核标准由公安机关按照上级规定和市级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上海迁入人口的积分落户政策对军人、文职人员也是适用的。如果军人、文职人员在上海所在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每年可以获得2分积分,同时还可以获得“3+2”积分政策中的3分积分,累计达到积分落户要求即可申请落户。

第四,以上海为主体单位派驻到上海的大学生村官、高校“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和中青年骨干干部,其户籍也可以迁入上海。

需要注意的是,军官、士官、文职人员在申请落户时,应当持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上海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并符合有关户籍迁入的其他规定。

上述规定的发布,对于解决上海人才流动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军人、文职人员也可以在服役、工作期间解决户籍问题,同时也为其他人才提供了一个优厚的政策参照,更好地促进了上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