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无房如何落户政策
上海市户籍管理办法规定:无业、租房或在单位未享受住房保障的本市户籍人员,如果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可以申请落户:
第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和在解决国家赔偿后仍未获得到合适住房的人员;
第二,进入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本、专科、专科高职、中外合作办学双学位本科专业、国际商务本科专业和沪江中青年骨干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并取得当年在市招生考试录取资格且在学校按所在宿舍安排适当住宿的,自入学之日起四年内,在市教委按照规定执行的相关政策下优先落户;
第三,有本市公办医疗机构予以证明的需要持续长期在本市工作、返乡落户或单位消失难以解决住房问题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市的相关规定适当倾斜;
第四,经本市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符合《上海市保障性安居房供应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优先安排落户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四条规定适用于无房、租房或者在单位未享受住房保障的本市户籍人员,但不包括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商品房的人员。此外,外地户籍人员暂不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