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军人落户接收条例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上海市军人落户接收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军人落户接收的条件和程序,为军人在上海落户提供了更为便利和优惠的条件和政策。
该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市落户:
一、服现役的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在上海市的士官、文职人员。
二、退出现役的军人,复员安置到上海市,期限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在上海市参加革命工作、军事工作、社会工作的;在上海市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满一年的;在上海市从事创业、就业的。
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职务单位出具能够证明自己是具有上述条件的人员的证明材料。可利用上海市政务服务网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线上审核和上门审核方式来进行申请程序。
在申请程序中,上海市规定了相应的优惠和便利:
一、军人落户遵照“同城同待遇、优先受理、绿色通道”的原则,办理落户时享受不超过1个月的优化服务。
二、军人落户原则上与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同办理落户。
三、军人落户享有同等待遇,军人子女在入学、就业、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没有户籍限制。
四、军人落户的家庭可根据规定享受与上海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就业、公用事业、医保政策等。
上海市军人落户接收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广大军人提供了更为优惠、便利的落户政策和条件。通过规范落户的条件和程序,将更好地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归属感。同时,这也是对广大退役军人为国家、人民付出的巨大贡献和努力的肯定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