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历届毕业生落户政策
自20世纪90年代起,上海市制定出了一系列毕业生落户政策,在不同时间段内对毕业生的落户条件进行规定和调整。以下是上海历届毕业生落户政策的概述:
1991年6月,上海市开始实行大学本科毕业生到城区落户政策,但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如须在该市所居住工作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或按规定纳税三年以上,才能落户
1996年5月,上海市对落户政策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取消了毕业生落户的城区、郊区限制,并将考虑工作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的具体实施办法留给各区市自行规定
2001年10月,上海市出台了新的毕业生落户政策,毕业生只要在上海市取得工作,即可到所在工作单位所在区城区落户,同时,不需要满足支付社会保险和纳税等条件,标志着上海毕业生落户政策从“关注社保”向“关注人才”转变
2006年1月起的上海毕业生落户政策进一步松绑,扩大到了市郊区,同时对分配到国外或外地的上海市毕业生也予以支持,在原工作单位存在的情况下,允许他们通过采取自主创业和出格申请等方式,到原单位所在区城区(或住所在地)落户
2016年,上海市进一步放开毕业生落户政策,新规明确规定在上海市规划区或所在区县利用高校毕业推荐、高新技术公司就业、上海人才市场引进等方式就业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三年(含三年),即可落户
2021年5月起,上海市继续修改毕业生落户政策,新规针对非上海地区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西部地区就业事宜作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按相应的政策在上海市落户,形成更大的人才聚集效应